避让行人停路中15秒被扣3分司机怒告交警大队

2019-09-27 22:27:54  阅读:6323+ 作者:责任编辑NO。卢泓钢0469

近日,《北京日报》报道了一则因车主不服交通违章被罚,而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及西外大队的案例。

起因是舒先生驾车被电子眼拍下违法停车行为,扣了3分还罚款200元。但舒先生认为,“停车”应当是将车靠近道路的右侧,车熄火且人离车。而事发时他驾车在道路中间,人未离车、车未熄火,因此不构成“停车”。而且,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停多长时间算“违法”,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停车”。为了撤销罚单,他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及西外大队起诉到法院。

同时,舒先生还提出质疑:“如果前面突然过人我能不能停车?”他甚至提出假设,如果车出了故障、司机突发疾病而停车,难不成也算违法停车?

对广大司机而言,这恐怕都是个问题。如果行车过程中突然遇到危急情况,司机应急停车也算违法吗?

另外,由于这次处罚是因为电子眼的拍摄而起,舒先生对此也提出质疑,如果是交警现场执法,只会劝其驶离,不会进行处罚,但同样行为,因为被电子眼拍下来就被处罚,说明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标准明显不一致,处罚显失公正。

经过审理,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舒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中指出了舒先生对法律的误解,并对其认为电子眼拍违法行为不考虑正当事由、以及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标准不一等质疑逐一进行了释明。

首先,法院认为,交通队提交的视频证据时长为15秒,清晰显示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该视频证据,取证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舒先生驾驶的车辆位于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停车时间不短于15秒。该行为违反了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停车”。

其次,至于舒先生自称是为了避让行人,不得已而停车,应当免责的辩解,法院认为,除了法定的行政处罚免责事由以外,“紧急避险”和“不可抗力”,一般也认为应当是行政处罚免责所应当考量的因素。但视频证据中显示,舒先生停车时前方并没有行人经过。舒先生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能认定。

对于舒先生提出的交警在现场执法会先劝离违法停车的司机,而电子眼就只会拍下违法行为,是不是意味着现场与非现场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这一法条规定的是交警现场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以违法停车举例,如果司机听劝立即离开,违法停车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纠正,交通秩序也恢复了,那么交警就不罚了。但是,电子眼不是交警,也无法当场劝说违法停车的司机立即驶离,疏导交通。这就意味着,它拍下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交警现场执法进行处罚的规则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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